本公司致力提升适用於其业务及业务增长的企业管治实践,并力求在企业管治的规范与绩效之间取得均衡发展。
公司于上市前(2004年)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的工作,并确保董事会的工作得到严格及独立的审查。
在2006年10月上市后,瑞安房地产继续加强对良好企业管治的承诺,从以下例子可见一斑:
- 公司的 组织大纲和章程细则 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并载有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程序(除本公司退任董事及本公司董事推荐的人士外)
- 本公司董事会定期检讨本身的架构、规模及组成,以确保具备均衡且适合本公司业务需要的专长、技能及经验
i. 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超过香港上市条例要求的数目
ii. 所有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董事会带来了广泛而宝贵的业务经验、知识精粹及专业技巧,以确保有效率及具效益地履行董事会的职能
- 董事会及本公司管理层各自的职能已以书面确立,董事会每年对上述职能作出检讨
- 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无经营任何可能重大影响其作出独立判决的业务或于其中拥有其它关系
- 提名委员会已於二零零九年成立,以进一步提高本集团之企业管治水平
- 於2012年1月,审核及风险委员会被委派协助董事会和董事会主席落实「企业管治守则」内有关企业管治的最新要求
- 独立非执行董事获邀出任本公司审核及风险、薪酬、提名、策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我们的审核及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席分别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 本公司制定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有效地与股东沟通
瑞安房地产企业管治架构